2008年4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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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难以递送承诺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孙应门

  “快递公司竟然把手机弄丢了,太让人气愤了!”近日,在温州打工的万先生遇上了一件烦心事。上个月下旬,他的亲戚委托某快递公司从江西快递一部价值1800元的诺基亚手机给他。3月25日,快递公司联系他,称手机已到,可他整整等了一天,手机却一直没出现。后来他电话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称因保管不善,手机已丢失。让他更加气愤的是,对于赔偿问题,快递公司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不予处理。4月15日,经南白象工商所、瓯海消费委南白象分会的调解,他才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
  有这样遭遇的人还有不少。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在市场上快递公司很多,运营秩序也较为混乱。一些小型公司为压缩成本,市内运输只配备电动自行车,这容易导致物品丢失,而由于缺乏规范的流程管理,邮包在哪个环节丢失还难以查到。
  今年1月2日,因快递公司的疏忽,王先生丢了8件衣服,索赔却遇到尴尬。快递公司说,王先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投递,他们只能参考托运单上约定的“赔偿金额200元以下”,适当提高金额进行赔偿。但王先生表示业务员没有向他说明保价投递相关事宜。
  “快递单上所列条款为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就此有提醒、说明的义务。”在相关部门调解下,快递公司最终赔偿给王先生2500元。
  记者从315消费电子投诉网了解到,去年该网站共接到快递行业投诉6956宗,比上年增加了75.3%。而从各地消协公布的数字也可以看出,目前快递业已成为当前的消费投诉热点之一。省消保委曾发布一份快递业消费调查报告,快递公司良莠不齐、工作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对交付的快件没有严格的验视制度、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很难得到赔偿等问题非常突出。
  今年刚实施的“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从服务时限、服务费用、赔偿标准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对快递行业作出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快递行业经营行为的作用,但对于未保价物品丢失的赔偿标准仍远远难以弥补委托方的实际损失,在格式合同条款中还是存在诸多任意免除或减少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条款。
  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省消保委、省邮政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寄递物品时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对贵重的物品要尽可能进行保价,要详细阅读“说明”“快递须知”“契约”等合同条款。同时,注意保管所有邮寄凭据,发生问题后如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